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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分析:申請人需要先提出書面申請,并遞交《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和衛生要求有關材料。
2、根據衛生許可受理規定和公共場所許可的條件,對屬于受理范圍的申報材料進行核對、登記。
3、經申報材料審查后,衛生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受理規定的發放《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并對經營場所現場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準予行政許可,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4、法律依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具有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5、第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證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對其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量化評分和審查。
6、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衛生檢驗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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