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資料圖片)
關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相關事項發表的獨立意見
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8 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 1 號--業務辦理》等有關法律法規、
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我們對公司 2023 年上半年度相關事項發表
獨立意見如下:
一、對資金占用和對外擔保發表的獨立意見
金的情況,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發生并延續到報告期內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
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公司資金的情況。
的情況,未發生各種違規對外擔保情況,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發生并延續至報告期
內的對外擔保、違規對外擔保情況。
二、對募集資金存放和使用的獨立意見
為了規范募集資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
(2022 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22】15 號)等法規的要求,公司和保薦機構
分別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哈達灣支行、吉林九臺農村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營支行簽訂了《募集資金三
方監管協議》。在上述銀行開設了銀行專戶對募集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公司在履
行三方監管協議進程中不存在問題。
公司對募集資金的使用設置了嚴格的權限審批制度,以保證專款專用。根據
《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規定,公司一次或 12 個月內累計從募集資金專戶
中支取的金額超過 5,000 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 20%的,應當由銀行及時以傳真
方式通知保薦機構,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我們認為,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嚴格按照相關《募集資金三方監管
協議》的規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資金,符合有關募集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公司已披露的相關信息,不存在不及時、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情
況。
獨立董事:徐樑華、丁晉奇、呂曉波、王玉萍
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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