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456 證券簡稱:寶鈦股份 公告編號:2023-018
債券代碼:155801/155802 債券簡稱:19 寶鈦 01/19 寶鈦 02
寶雞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資料圖片)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現金紅利 0.45 元(含稅)
?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8/23 - 2023/8/24 2023/8/24
?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 2023 年 6 月 29 日的 2022 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
)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 477,777,539 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 0.45
元(含稅)
,共計派發現金紅利 214,999,892.55 元(含稅)
。
三、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8/23 - 2023/8/24 2023/8/24
四、 分配實施辦法
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
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
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
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公司控股股東寶鈦集團有限公司的現金紅利由公司自行發放。
(1)對于持有公司 A 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
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 號)和《關于實施上市公
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2〕85 號)有關規定,從公開
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內(含 1 個月)的,股息紅利所
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20%;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股
息紅利所得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10%;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股息紅利
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按照上述通知規定,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
每股派發現金紅利 0.45 元;待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
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
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
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對于持有公司 A 股限售股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
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2〕85 號)規定,解禁后取得的
股息紅利,按照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暫減按 50%
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 20%的稅率計征所得稅,即實際稅負為 10%,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
后每股人民幣 0.405 元。
(3)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
)股東,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
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47
號)的規定,按 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稅后實際每股派發人民幣 0.405 元。如相
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現金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稅收優惠政策,
可按照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4)對于通過滬港通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A 股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
人),其現金紅利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根據
《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 號)的規
定,公司按照 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 0.405 元。
(5)對于其他法人股東(含機構投資者),公司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該類股東按
稅法規定自行申報繳納,公司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 0.45 元。
五、 有關咨詢辦法
公司股東可在工作日通過以下方式咨詢本次權益分配實施的相關事項。
聯系部門:寶雞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917-3382333 0917-3382666
特此公告。
寶雞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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