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109 證券簡稱:國金證券 公告編號:2023-48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資料圖)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
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現金紅利 0.04 元
? 相關日期
除權(息) 現金紅利發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日 放日
A股 2023/6/9 - 2023/6/12 2023/6/12
?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 2023 年 5 月 16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東大
會審議通過。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
)登記
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 3,724,359,310 股為基
數 , 每 股 派 發 現 金 紅 利 0.04 元 ( 含 稅 ), 共 計 派 發 現 金 紅 利
三、 相關日期
除權(息) 現金紅利發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日 放日
A股 2023/6/9 - 2023/6/12 2023/6/12
四、 分配實施辦法
除公司自行發放對象外,其他股東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
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
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
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
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
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長沙涌金(集團)有限公司、成都產業資本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涌
金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1)對于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
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2〕85 號)、
《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
稅〔2015〕101 號)的有關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
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
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 0.04 元;
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 20%的稅率,扣稅后每股實際
派發現金紅利 0.036 元;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內(含 1 個月)的,其
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 20%的稅率,扣稅后每股實
際派發現金紅利 0.032 元。
對個人持股 1 年以內(含 1 年)的,本公司暫不代扣代繳個人所
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
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登上
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劃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
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
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2〕85 號)第四條規定,對個人持有的上市
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適用 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 0.036
元。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
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47 號)
的規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由本公司按 10%的稅率代
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扣稅后實際發放每股現金紅利為人民幣 0.036 元。
如相關股東認為取得的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規定在取得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于屬于《企業所得稅法》居民企業含義的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機構投資者及法人股東,其所得稅自行繳納,實際派發每股現金紅利
為 0.04 元。
(5)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
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81 號)的規定,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
息紅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不具
備向中國結算提供投資者的身份及持股時間等明細數據的條件之前,
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稅率
代扣所得稅,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
,公司統一按股息紅利所得
的 10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 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扣稅后實際派
發每股現金紅利 0.036 元。
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
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 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
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本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
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五、 有關咨詢辦法
咨詢地址: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 95 號成證大廈 16 樓
聯系部門: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28-86690021
特此公告。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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