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88128 證券簡稱:中國電研 公告編號:2023-021
中國電器科學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權益
(資料圖)
分派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
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異化分紅送轉: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現金紅利 0.40 元
? 相關日期
股權登記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 2023 年 5 月 29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 404,500,000 股為基數,每股派發
現金紅利 0.40 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 161,800,000 元。
三、 相關日期
股權登記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四、 分配實施辦法
除自行發放對象外,公司其余股東的現金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
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
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
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公司股東中國機械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凱天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國機資本控股有限公司的紅利由公司自行派發。
(1)對于無限售條件流通股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
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2]85 號)、
《關于
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 號)
的有關規定,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
股票,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
現金紅利人民幣 0.40 元;持股 1 年以內(含 1 年)的,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
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40 元,待其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
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并
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
股東的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內(含 1 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
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20%;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暫減按
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
國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47 號)的規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36 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
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稅收優惠政策,可按照相關規
定自行辦理。
(3)對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股東,其股息
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扣
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
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81 號)執行,公司按照 10%的稅率代扣代繳
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36 元。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
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 10%
的,相關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
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應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
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4)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其現
金紅利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 0.40 元。
五、 有關咨詢辦法
關于本次權益分派如有任何疑問,請按照以下聯系方式進行咨詢:
聯系部門: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20-89050837
特此公告。
中國電器科學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查看原文公告
關鍵詞:
















